公告日期:2026-02-12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仅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对应的期货品种,不参与非主营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得参与场外市场交易;
(三)期货持仓数量不应超过对应期限内现货采销的敞口数量,持仓时间与现货计价期、合同执行期相匹配,不得超出现货敞口关闭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成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内审人员及期货操作专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总裁为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证券投资部:公司及子公司需要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由业务需求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牵头,提出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跟踪现货库存、采购及销售情况,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助制定交易策略,编写风险分析报告,并上报证券投资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统筹,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核对资金往来及结算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与损益核算,每月报送业务报表;
(三)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审查业务审批流程、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核查账务处理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四)期货操作专员:期货操作专员应为业务需求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详细记录交易活动,及时报送交易日报表、交割单及结算单,跟踪市场动态并反馈风险情况。
第八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即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 董事会审批标准: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股东会审批标准:
1.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及权利金上限(含担保物价值、授信占用额、应急预留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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