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杨金国)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秉持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履职,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专业、客观的意见与建议,有效提升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推动公司持续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杨金国,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司法部律师司组织处、行业管理处、在华外国律师管理处处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公司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召开股东会 5 次。本人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事会 实际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会 出席股东会
姓名 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杨金国 7 7 0 0 5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关注公司重大负面舆情。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为提升决策效率及专业性,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召集并亲自出席了会议,对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及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锁定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事项等进行了审查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期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事项及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议案。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依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构成的“3+1”履职平台,积极、勤勉地开展工作。通过灵活会议、专项审议、现场调研、与管理层沟通等多种方式,
我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深入参与公司治理,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实施了有效监督。
在履职过程中,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基于已实施的监督程序和获取的信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亦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也未有提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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