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
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经董事
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解聘,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
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
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投资的全资企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十)拟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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