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董秘办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秘办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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