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进一步明确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市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
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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