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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42:38 股吧网页版
长海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种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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