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75 号
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刘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 1 栋 3 层西 2,原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关联企业;
欧阳雄,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
经理;
邓伟锋,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铁汉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节能铁汉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刘水的关联方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绿洲)
在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期间,通过工程代
付协议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1.83 亿元。截至目前,南国绿洲及刘水尚未偿还前述资金。
节能铁汉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刘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3.1.7 条第四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三项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南国绿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节能铁汉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欧阳雄、时任财务总监邓伟锋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1.1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刘水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刘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刘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刘水的关联方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欧阳雄、时任财务总监邓伟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节能铁汉、刘水、南国绿洲、欧阳雄、邓伟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节能
铁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节能铁汉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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