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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