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掌握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
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
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
到公司应报告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及销售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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