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5 17:45:05 股吧网页版
*ST纳川:关于重大仲裁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5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10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8 执 76 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 仲裁案仲裁通
知书》(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厦仲裁字 2025160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8);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闽 08 执 76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 08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2026)闽 08 执 76 号《执行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伙企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2026)闽 08 执 76 号《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