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赖传化律师、黄泽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公司对本律师事务所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5.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即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依
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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