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9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21,559,872.67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内),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10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
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公司现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5 民初 54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
被告:陈志江
被告:其他担保人
3.法院判决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 120000000 元及截止 2025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 1533333.33 元、复利 6539.34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
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2)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 20000 元;
(3)如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其持有的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即 136200000 份)财产份额及其产生的收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5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桂林路南侧金鸡湖路西侧(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及研发楼)的工业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842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如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金山开发区鹏程大道 111 号的仓库、办公楼、厂房、科技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5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陈志江、其他担保人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志江、其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649599.3 元,由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陈志江、其他担保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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