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04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 0505 执恢 74 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6)闽 0505 执恢 74 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 年 7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5 民初
54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 年 11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闽 05 执
667 号《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8)。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闽 05 执 66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 05 民初 545 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505 执恢 7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一)(2026)闽 0505 执恢 74 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1. 《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或单位被执行人上述人员因私消费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均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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