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097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653209.6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公司”或“公司”)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管业”)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26)鄂 0503 民初 1103 号)、传票等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公司与纳川管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项下借款本
金 11000000 元,截止 2026 年 2 月 25 日的利息 125445.83 元、罚息(逾期利
息)493877.09 元、复利 5608.21 元,合计 11624931.13 元,并自 2026 年 2 月 26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及欠付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71)项下借款本
金 37000000 元,截止 2026 年 2 月 25 日的利息 1190475 元、罚息(逾期利
息)811687.5 元、复利 26116.05 元,合计 39028278.55 元,并自 2026 年 2 月 26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85%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及欠付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3.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详见明细清单)享有质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26333239004262216812),有权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项下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质的应收账款(详见明细清单)享有质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35009419004509146199),有权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71)项下债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请求依法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7 月 31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一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101YC24048),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 1100 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授信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9 日,贷款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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