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
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
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子公司;
(三)公司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含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从而强化公司在资
产处置、业务经营、财务运作、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方面对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通过对子公司
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和考核,实现对子公司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如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
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及职责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规
定产生。
第十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
设立股东会的非全资子公司,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提名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选,并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不设股东会的非全资子公司,公司按照合营合同及子公司章程的约定,委派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子公司贯彻落实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各项股东权益;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应事先向公司报告,酌
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股东
会审议。子公司决策过程中,由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决策意见进行表决。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报酬由公司考核确
定,由所在子公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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