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7 19:20:41 股吧网页版
翰宇药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
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的,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及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