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证券管理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4、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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