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规定遵守
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出席、列席股东会的人员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
应当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八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普通提案权
11.1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11.2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11.3 提交程序: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布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