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做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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