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存托凭证持有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要求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
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
两种方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交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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