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荐适任候选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
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裁候选人;
(四)对董事和总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对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经理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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