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的资质。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以上董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2家以上(含2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2家以上(含2家)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九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要求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四)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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