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的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授权,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
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担保申请的提交与受理
涉及公司担保责任的银行授信、借款、抵押、质押等业务,均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或相关子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公司内部业务流程管理系统发起审批流程。
该流程视为担保申请流程,无需另行提交独立的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材料应在内部流程管理系统中完整提交授信银行要求的合同及资料,
至少包括:
(一)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全部融资合同文本;
(二)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核心担保要素;
(三)被担保主体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财务资料(如银行授信材料已包含的,可引用);
(四)银行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流程与风险评估
财务管理部收到担保申请后,应参照对外担保监管要求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合规;
(二)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担保授权权限;
(三)被担保主体的资产、负债、现金流及偿债能力是否符合集团内部融资政策;
(四)担保责任是否与实际融资需求相匹配,是否可能造成公司明显风险;
(五)抵押物、质押物(如有)的权属和有效性;
(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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