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
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
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
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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