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领取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应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本制度以及对本制度的修订。
第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
予以充分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具体办法;
(二)牵头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四)根据本制度以及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的规定,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
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
一、基本薪酬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分十二个月按月平均发放;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成正比;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审定。
二、绩效薪酬
(一)绩效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可预期的薪酬激励部分,是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经营业绩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业绩目标、勤勉尽职等方面的评价情况确定的薪酬;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方案由总经理于每年初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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