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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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海伦哲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海伦哲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伦哲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
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海伦哲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伦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3 年 8 月 18 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同日,海伦哲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3年8月18日,海伦哲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 2023年8月19日,海伦哲公开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吕民远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9日,海伦哲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8月30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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