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公司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其成员行使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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