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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09 19:23:21 股吧网页版
*ST聚龙: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0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68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出具的

(2021)辽 01 民初 2189 号及(2021)辽 01 民初 219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7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在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同意

的情况下,擅自将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该分行的 3.61 亿定期存单解付,并将解付后的资金强行划转至该行用于归还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控股子公司)在该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因此,公司委托律师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

1、案件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4 层

411-5,法定代表人:柳永诠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467

号,负责人:王春晖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

法定代表人:柳长庆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新升村光秃山东(2-104),法定代表人:孟宪娥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娥

第三人: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法定代表人:柳永诠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兵

2、案件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法定代表人:柳永诠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467

号,负责人:王春晖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

法定代表人:柳长庆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新升村光秃山东(2-104),法定代表人:孟宪娥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娥

第三人: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4

层 411-5,法定代表人:柳永诠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兵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及《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对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不发生效力,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不承担担保责任;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还扣划的存单款项;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因错误扣划存单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组织律师及相关专业团队讨论后续诉讼推进事宜。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人) 进展

货款 133 万 判决已生效,

及利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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