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7-15 15:29:46 股吧网页版
*ST聚龙: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4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的通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柳长庆

被告三:周素芹

被告四:柳永诠

被告五:张奈

2、诉讼标的:本金 13,548,163.56 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 481,794.97 元、违约
金 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3、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4、受理机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新疆科大聚龙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就股票质押融资事宜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系列协议,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611070006,该笔交易对应原告柜面系统中的初始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6110700000072。上述协议明确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由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 19,0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02)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金融
借款 223,580,000 元,交易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购回年利率 5.0%,预警履约保
障比例值 16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值 140%。且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已完成登记(质押登
记编号为 04030020171227BD500713)。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依约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融资 223,580,000 元。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 4
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补充质押)》(编号分别为:2017-2816、2017-4451、2018-0089、2018-4060),共计以其持有的 4,1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300202)补充质押。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签
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延期购回)》,约定购回交易日延期变更
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市后,由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
合约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60%,原告已通知被告须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确保合约履约保障比例高于 170%。但截至 2018
年 6 月 26 公司日收市,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为 129.7%,
仍然低于合同约定的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70%。原告依据《业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 1)条、第四十九条的约定,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发送《违
约通知函》,向其阐明相关违约事实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2018 年 12 月 24 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
张奈分别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担保协议》,约定由其对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与原告股票质押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1 月 4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与原告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柳长庆以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6%股权为原协议项下全部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