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4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的通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柳长庆
被告三:周素芹
被告四:柳永诠
被告五:张奈
2、诉讼标的:本金 13,548,163.56 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 481,794.97 元、违约
金 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3、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4、受理机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新疆科大聚龙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就股票质押融资事宜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系列协议,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611070006,该笔交易对应原告柜面系统中的初始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6110700000072。上述协议明确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由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 19,0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02)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金融
借款 223,580,000 元,交易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购回年利率 5.0%,预警履约保
障比例值 16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值 140%。且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已完成登记(质押登
记编号为 04030020171227BD500713)。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依约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融资 223,580,000 元。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 4
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补充质押)》(编号分别为:2017-2816、2017-4451、2018-0089、2018-4060),共计以其持有的 4,1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300202)补充质押。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签
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延期购回)》,约定购回交易日延期变更
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市后,由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
合约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60%,原告已通知被告须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确保合约履约保障比例高于 170%。但截至 2018
年 6 月 26 公司日收市,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为 129.7%,
仍然低于合同约定的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70%。原告依据《业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 1)条、第四十九条的约定,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发送《违
约通知函》,向其阐明相关违约事实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2018 年 12 月 24 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
张奈分别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担保协议》,约定由其对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与原告股票质押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1 月 4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与原告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柳长庆以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6%股权为原协议项下全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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