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28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5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通知:收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5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张奈
被告三:柳长庆
2、诉讼标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 14,847,556.62 元,
5、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
万宏源 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方与新疆科大聚龙集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暨本案被告一,2020年9月7日更名为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 订 了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协 议 》 ( 编
号:GPZY-ZG20180602,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由原告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主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第五条第(二)项利息计算与支付方式约定:“股票质押回购按天计算,初始交易日当日开始计息,购回交易日当日不计息……。每日应计利息=当日未偿还本金 x 购回利率:360”。
第十二条(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4、质押标的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或……;11、甲方出现其他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异常情况,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违约处置约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即被告)违
约:……3、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4、T 日清算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双方约定的最低值时,甲方未在其后二个交易日(T+2 日)内采取补充质押、提前部分偿还等措施以使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双方约定的预警值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的 5、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场外了结而甲方未提前购回或进行场外了结的…… (四)发生前款 2、3、4、5、6 项情形的,自违约情况发生的次一日起,乙方按自然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日违约金比率为万分之五。每日应计的违约金=当日未偿还本金 x 日违约金比率……。
主协议签署后,融出方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与被告一签署了编号为:
GPZYJY-ZG20180603 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融出方向被告一融出资金,
初始交易金额为 12,928,000 元,质押标的为 1,599,998 股聚龙股份 (证券代
码:300202),初始交易日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购回交易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购
回利率为 7.1%,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 115%,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 105%。
4 月 20 日,融出方又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PZYJY-ZG20180604 的交易协议书,
补充质押2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 GPZYJY-ZG20180603交易项下融资的担保。
上述交易协议签署后,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向被告发放了融资本金人民币12,928,000 元,被告亦依约将其所持共 1,600,000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
2020 年 5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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