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是为解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1 年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对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21】第 329 号),以收益法评估的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人民币 333,12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壹拾贰万元整)。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租赁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 020068 号)确认:上述 2 栋别墅的房地产租赁权评估值为 10,455,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本金及利息合计 275,113,789.54 元。若本次关联交易顺利实施后,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抵偿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
综上所述,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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