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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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8-1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4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8-1 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25 年 10 月1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并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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