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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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8-2 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46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94
一、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4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5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101
四、发行人的业务...... 101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3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7
七、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7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07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8
十、结论意见...... 10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88-2 号
致: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25 年 10 月15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1 号)(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的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
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
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本次发行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及补充发行人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的需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
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并经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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