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创业板 IPO 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445 号文批准,于 2011 年 4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5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7,675 万元。截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止,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 83,629.625 万元已全部存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开设的0200059009200006249 账户中。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宁信会验字(2011)0033 号《验资报告》验证。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3,159.285 万元。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04,168.757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 0.0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 0.000 万元(包
含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2025 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0.000 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04,168.757 万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 0.0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余额 0.000 万元(包含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和三方监管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11 年 5 月 6 日,公司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分别拨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丧失保荐资格,不能继续担任本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公司聘请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2011 年 11 月 1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两个银行分别增设共
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现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到期后,公司将陆续把募集资金转存至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内的以上三个银行专户。2013 年 6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分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3 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到期,公司将这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至 2013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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