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 公告编号:2025-078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注:经法院审理更正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荣伟、张杰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1 亿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和承担律师费60 万元,请求判令被告闫春雨、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判决摘录如下:
一、被告潘荣伟、张杰归还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7,486,426.96 元及逾期利息(以 107,486,426.9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2%自 2024 年 9 月 6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付清;
二、被告潘荣伟、张杰支付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60 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对被告潘荣伟、张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荣伟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中大文锦苑 18 幢
1 单元 702 室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本案债权本金最高限额 1,408 万元及
对应利息、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被告潘荣伟、张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杰及配偶樊一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
鑫茂府 2 幢 2 单元 902 室房屋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本案债权本金最高限额
1,420 万元及对应利息、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被告潘荣伟、张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潘荣伟、张杰对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11,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六、被告闫春雨、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潘荣伟、张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5 民初 121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