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02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天喻信息”)的委托,就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保证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公司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号),公司因涉嫌下述违法事实将被湖北证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关联人情况
2022年10月20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与锦
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2、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18,762.58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2年关联交易金额2,794.8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0%;2023年关联交易金额15,967.7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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