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政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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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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