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各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 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 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 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非货币性交易;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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