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6:23:23 股吧网页版
理邦仪器: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1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3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活动。

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5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6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
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