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确保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连)
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及关联(连)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连交易是指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特定类别交易,而该特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2)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
产,又或认购证券;或上市发行人集团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
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3)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4)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
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5)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
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6)发行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
(7)提供、接受或共享服务;
(8)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9)《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或《香港上市规则》认定的属于关联(连)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关联(连)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连)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随附关联(连)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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