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二章 股份变动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了解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
秘书。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申报其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第六条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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