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应至少包括一名性别不同的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过半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提名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接收和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七)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八)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企业管治报告内关于多元化政策的适当披露内容;
(九)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作出选择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境内主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等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十一)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十二)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三)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十四)若董事会拟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说明(a)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原因;(b)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 4 家(或以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c)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d)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十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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