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
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现金流充裕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视同本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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