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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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2026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176 号一楼 56 号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重整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 《关于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维及天行云起诉的议案》
8. 《关于<2026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9. 《关于<2026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黄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02《选举张志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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