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有棵树:关于股东对公司董事与监事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49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对公司董事与监事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体董事与监事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 16,572,45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被告主体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与监事,初步预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直接产生影响。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行云”)与王维出具的函件,称其于 2025年 7 月 22 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105 民初 15579 号】,开福法院已受理深圳天行云与王维诉肖四清、肖燕、唐仕莲、佘婵、彭民、刘灿辉、邓路、黎骅、李世勋、佘杰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天行云与王维诉肖四清、肖燕、唐仕莲、佘婵、彭民、刘灿辉、邓路、黎骅、李世勋、佘杰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的受理法院为开福法院。开福法院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 172 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王维

被告:肖四清、肖燕、唐仕莲、佘婵、彭民、刘灿辉、邓路、黎骅、李世勋、佘杰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为公司股东,其中原告 1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 25,641,025
股、占比 2.76%,原告 2 王维持有 91,852,462 股、占比 9.89%。被告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中被告 1 肖四清为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被告 2 肖燕、被告 3 唐仕莲、
被告 4 佘婵为非独立董事,被告 5 彭民、被告 6 刘灿辉、被告 7 邓路为独立董事,
被告 8 黎骅为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被告 9 李世勋、被告 10 佘杰为监
事。

2024 年 3 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进行预重整,
并于 2024 年 9 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预重整期间,公司发布《投资人招募公告》,为公司重整招募投资人。原告及原告的关联方作为投资人表达了投资意向,并经磋商、谈判,确定原告为公司重整的产业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原告及其指定主体及其他产业联合体受让 90%的产业投资人股票。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公告已收到产业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2025 年 3 月,
原告已收到全部公司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原告等产业投资人承诺在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逐步向上市公司注入业务,并再择机实现资产置入。此外,《重整计划》承诺公司将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

2024 年 12 月 5 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5 年 4 月 21 日,原告及其他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发函要求依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但公司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后原告及其他股东向监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亦被拒绝。原告及其他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召开股东大会。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违法、违规通过由董、监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拒不召开股东大会,并违背事实对主张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告进行无端指责和污蔑。对此,长沙星宸凌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晓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计持股连续 90 日以上且持股超 10%的股东发函公司董事会,决定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履行公告等配合义务,但公司董事会仍拒不配合。
被告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恶化、失控,并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原告基于拯救公司的目的作为产业投资人投资公司,并通过取得实控权后拯救公司,但被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违法、违规的决议,拒不召开股东大会,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公司实控权、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违反了董事、监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此外,董事、监事诬陷原告滥用股东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诉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