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1 00:19:41 股吧网页版
有棵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208 号柏利大厦北栋 7-10 层、19 层
邮编:410015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68

网址:http://www.hnjzlaw.net

致:王维先生、刘智辉先生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王维先生、刘智辉先生(以下简称 “召集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自杰律师、陈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召集人已承诺和保证:召集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申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邮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等相关材料;

2、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邮箱回复关于不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邮件
记录;

3、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向公司监事会发出的申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邮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等相关材料;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5、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7、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董事会拒绝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集人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申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邮
件及相关材料(纸质文件 8 月 22 日快递寄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等相
关材料,提议于 2025 年 9 月 4 日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内召集召开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集人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邮件;
2025 年 8 月 26 日,《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