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38 号
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
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肖四清,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
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的重整申请。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为有棵树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承诺函。上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
让的股份过户至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肖四清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天行云作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王维作为天行云的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条、第 5.3.4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肖四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肖四清、王维、天行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肖四清、王维、天行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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