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22:02:31 股吧网页版
行云科技: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棵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股东肖四清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及 2026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近日,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深证上〔2026〕53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四清等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肖四清等主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的重整申请。

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天行云为有棵树
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
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
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
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
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