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棵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云”)、股东肖四清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及 2026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近日,相关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深证上〔2026〕53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肖四清、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四清等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肖四清等主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法院裁定受理有棵树的重整申请。
11 月 14 日,公司发布《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的补充公告》,天行云为有棵树
重整产业投资人。12 月 23 日,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在公司重整期间内,肖四清、王维、天行云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函,上
述协议及承诺函若履行,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整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2025 年 3 月 11 日,法院通过司法扣划方式将产业投资人受让的股份过户至
指定持股主体名下,有棵树股权结构分散,王维在股东会表决上具有较大优势,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承诺函未公开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对于肖四清。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肖四清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天行云。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为公司重整产业投
资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天行云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王维。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王维为天行云的实际
控制人,签订上述协议、承诺函,是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今,王维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肖四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天行云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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