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行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0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结合高院相关终审裁定、公司融资发展、消除经营干扰、维护整体利益的综合考量,提出《关于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维及天行云起诉的议案》,决议通过并向股东会提出上述提案。上述提案同时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王维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存在股东会审议不通过的可能性;
2.本次撤回起诉系基于监管机构相关处罚和处分、高院相关终审裁定、公司融资发展、消除经营干扰、维护整体利益的综合考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近日,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审计委员会提起的临时提案《关于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维及天行云起诉的议案》,上述提案所涉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肖四清、长沙潇湘君和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宸东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关联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有棵树(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联速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王维及天行云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并诉前保全轮候冻结了王维及天行云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
二、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相关诉讼案件裁判进展如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驳回案号(2025)湘民终 227 号中原告肖四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为涉案协议无效。
2.公司四家关联子公司(深圳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棵树(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联速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就重整期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补偿承诺函》事项对王维、天行云提起民事诉讼,并轮候冻结了王维和天行云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诉讼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718 号,要求王维和天行云针对协议所涉及的补偿承诺事项进行差额补偿,诉讼费和律师费按 2.3 亿元的诉讼金额计算,目前案件尚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公告提及的撤诉是指深圳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销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718 号的诉讼。
三、撤诉对公司的影响
1.在监管机构已对相关股东做出最终处罚和处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终审认定涉案合作协议无效且终审裁定驳回肖四清全部诉求的前提下,继续按照 2.3 亿诉讼金额标准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诉讼成本,显然不符合公司利益,撤诉将有效减少公司诉讼成本,节约管理资源。
2.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 10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维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已承诺无偿为前述授信及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提升了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了公司服务器租赁等业务的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接受有关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而前述诉讼导致王维及天行云所持公司股票全部被轮候冻结,不仅影响公司形象,更降低了王维对公司融资提供有效担保的能力,不利于公司的融资及业务开展,撤诉能快速恢复王维对公司融资的担保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四、审计委员会提案主要内容
为消除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融资工作的负面影响,节约诉讼成本与管理资源,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王维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能力正常发挥,
且相关股东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规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基于相关案件生效裁判结果、相关方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事实,结合公司融资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出《关于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王维及天行云起诉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提请公司关联子公司深圳有棵树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5)粤 0305 民初 26718 号案件中对王维和天行云的全部起诉;
2. 前述子公司应在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