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 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1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52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兴华所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兴华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计,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对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风险判断、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2 月 8日,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与中兴华所沟通协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的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对 2025 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中兴华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
(三)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
和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